
一、历史定性孝妇祠是民俗场所
汉东海孝妇祠是连云港市传承两千余年的孝文化民俗圣地,文革期间被毁。上世纪90年代初,广大孝妇信众自发筹资,强烈要求恢复这一传统民俗场所。1995年11月3日,原云台区区长办公会议顺应民意,决定恢复孝妇祠建筑。因当时文化部门没有直接审批民俗类古建筑的渠道,云台区政府与市宗教局协商并签定协议同意采取“借名”方式,故云政发〔1995〕第108号文件,借用3公里之外已废弃的佛教兴国寺之名,行恢复汉东海孝妇祠之实。该历史事实已入档案馆存档,是后续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依据。
二、依《非遗法》将孝妇祠申报国家级非遗
2012年初,时任连云港市委秘书长张光东同志视察汉东海孝妇祠时要求:将“汉东海孝妇祠”依照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特别强调孝妇祠不得让宗教参与管理,并抓紧迁建兴国寺。
三、国发(2014)59号文批准“东海孝妇传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展开剩余75%2012年12月,开发区管委会上报“东海孝妇传说”申报材料,依法写明朝阳狮子山下孝妇祠作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基地并写入申报项目书。2013年10月,由市政府向国务院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
国发〔2014〕59号文批准汉东海孝妇祠为该项目传承基地,定性为民俗场所。依《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保护单位为连云港市孝文化研究会。
依据《非遗法》,现汉东海孝妇祠的土地、房产均为非遗保护不动产。
四、国家宗教政策刚性规定
2018年2月修改后的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宗教不得在非宗教场所活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联合《权威发布》明确,从2019年1月5日起,宗教活动场所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事项(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网上称2025年5月经市统战部、市宗教局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在此我们认为上述两个单位并非法定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主体。
五、土地与管理的历史真相
1、云政发〔1995〕第108号文件,系“借名恢复”孝妇祠。
2、2007年1月,以兴国寺扩建孝妇祠之名办理规划、申报手续。实际是当初借兴国寺之名,为1997年11月已建成的孝妇祠完善规划、投资手续。市连国土资建〔2007〕41号文批准将孝妇祠遗址12003平方米土地分别划拨给孝妇祠、兴国寺使用。
3、并非是兴国寺投资扩建孝妇祠,因孝妇祠是借兴国寺之名恢复的。2006年8月成立孝文化研究会,2007年1月让兴国寺以扩建孝妇祠之名将云台区1997年11月己建好的孝妇祠补办规划手续。所以20天内办结连国土资建(2007)41号文规划和土地划拨。2007年3月兴国寺办到了划拨土地证(Ly00869)。
4、2003年兴国寺才注册在孝妇祠遗址上。若不以扩建孝妇祠为名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兴国寺无法取得孝妇祠遗址用地。依法依规兴国寺应回到自己的原址上。
5、现宗教部门称孝妇祠由兴国寺化缘所建,无历史资料记载可资证明。即使2022年孝妇祠内功德碑被兴国寺铲掉,也无资料证明是兴国寺化缘建孝妇祠的。
6、2024年12月孝文化研究会编制的《山海遗韵》书刊及视频,经市宣传部门审核与向国务院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书内容一致。肯定汉东海孝妇祠两千余年历史证据。因此通过损毁功德碑,是改变不了历史事实的。
7、2014年3月,在兴国寺办理2007年划拨土地证(Ly00869)时,以丢失原件为由,在孝妇祠民俗用地已向国务院申报国家级非遗情况下,将该用地登记在兴国寺名下、办新土地证(LY00825
),此行为均与国家非遗批复精神相悖。
六、孝妇祠非遗认定历程
1、2007年,批准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2009年,批准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3、国发〔2014〕59号文批准“东海孝妇传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孝妇祠为该项目国家级非遗传承基地。(序号1222项目编号Ⅰ-128)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依法依规保护国家级非遗项目,处理好汉东海孝妇祠面临的问题, 擦亮连云港这一金字招牌。认真落实中办、国办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夯实保护单位依法依规保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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